2026年6月23日,生态环境部《石油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意见反馈(截止6月20日),标志着石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管控将迎来重大变革。此次修订最引人注目的是全盐量首次被纳入石化行业管控体系,作为与全氟辛酸、综合毒性并列的三大新增污染物控制项目之一。这一变化不仅反映了我国环保监管从单一理化指标向综合毒性评价的转变,更体现了对石化行业高盐废水环境危害的科学认知和精准管控的升级。
一、全盐量管控的背景与科学依据
(一) 环境危害的现实需求
高盐废水已成为石化行业突出的环境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高盐度会显著抑制微生物活性,影响生物处理工艺的效能,导致处理系统不稳定;其次,高盐废水对管道、设备腐蚀严重,增加维护成本和安全隐患;最后,长期排放会导致土壤盐渍化,破坏生态平衡。例如,2026年4月披露的湖北洪湖市某合作社违规排放含盐废水案例,仅一个雨季就导致62亩耕地表层1厘米耕作层永久性盐渍化,无法耕种。这一案例直接印证了高盐废水对土壤和地表水的严重生态威胁。
同时,石化废水具有"一杂两高一难"的特点,即组成复杂、高浓度、高生物毒性、难降解。根据2024年《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石化行业CODCr排放量占全部工业源的13.7%,位居前列。然而,现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自2015年发布后,长期缺乏对全盐量的管控要求,导致行业在处理高盐废水时缺乏明确指引。
(二) 工业园区集中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石化企业"退城入园"趋势加速,间接排放的企业占比已高达约94%,其中53%排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44%排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模式已从传统的与城镇污水处理厂相似工艺,逐步转向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专业化模式。然而,原标准对间接排放的管控相对保守,未充分考虑工业园区污水厂与城镇污水厂处理能力的差异,导致企业面临重复治理、成本增加等问题。
全盐量管控的引入,正是对这一行业发展趋势的精准响应。通过明确不同排放去向的盐分限值要求,以及允许部分园区通过协商确定排放浓度限值,新规为工业园区污水协同处理提供了制度基础,有利于企业降低处理成本,实现精准治污。
(三) 政策法规的顶层设计支撑
《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第二百九十三条则禁止稀释排放,为全盐量管控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将全氟辛酸等新污染物纳入管控范围,与全盐量管控形成政策协同。
2024年5月发布的《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已初步引入全盐量管控,将直接排放限值定为8000mg/L,间接排放限值为3000mg/L(排入城镇污水厂)和6000mg/L(排入专业或综合工业污水厂)。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将煤化工生产设施和石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纳入管控体系,实现了对石化产业链的全链条覆盖。
二、全盐量管控的具体要求与实施安排
(一) 排放限值的科学设定
新规对全盐量的管控采用了差异化策略,根据排放去向设定不同限值:
排放去向 | 直接排放限值 | 间接排放限值 | 管控特点 |
排入地表水体 | 8000mg/L | 不适用 | 需预处理至工艺要求 |
排入城镇污水厂 | 不适用 | 3000mg/L | 其他污染物需按直接排放标准管控 |
排入石化/综合工业污水厂 | 不适用 | 6000mg/L | 可协商确定,但需符合处理能力 |
数据来源:
这一限值设定兼顾了环境影响与技术经济可行性。直接排放限值相对宽松,主要考虑地表水体有一定的环境容量和自净能力;而间接排放限值则更为严格,尤其是排入城镇污水厂的限值仅为3000mg/L,体现了对污水处理厂工艺保护的重视。值得注意的是,新规明确"石化废水原则上禁止排入城镇污水厂",存量企业需经合规评估获准排入,且全盐量执行间接排放限值,其余污染物需严格按照直接排放标准管控。
(二) 监测方法与质量控制
新规要求采用**HJ 51-2024《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作为全盐量测定的强制性标准,该标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实施,替代了旧版HJ/T 51-1999。新标准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优化:
1.操作规范升级:要求使用0.45μm滤膜过滤,105℃恒重蒸发皿(偏差≤0.5mg),弃去初滤液10-15mL以避免滤膜和管路污染;
2.质量控制完善:每批次样品需至少测定1个空白试验,平行样测定结果相对偏差控制在±20%以内,加标回收率范围为80%-120%;
3.样品保存延长:样品或滤液可在4℃以下冷藏保存14天,较旧标准的24小时保存期大幅延长;
4.干扰消除优化:针对高钙、镁、氯化物水样易吸潮问题,建议缩短称量时间或减少取样量,提高测定准确性。
这些改进显著提升了全盐量测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新规的实施提供了技术保障。
(三) 实施时间与执行策略
新规对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设置了差异化执行时间:
1.新建企业:自标准发布之日起,需全面执行全盐量等新增管控要求;
2.现有企业:自标准发布两年后开始实施全盐量管控要求,给予企业充分的改造缓冲期;
3.过渡期安排:在标准发布两年内,现有企业需完成技术改造、新增废水处理设施设备等准备工作,确保在过渡期满后能够满足全盐量管控要求。
这一"新老有别"的执行策略体现了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灵活性,既确保了环保目标的实现,又避免了对企业造成过大的短期冲击。
三、新规对石化行业的影响与挑战
(一) 成本结构的显著变化
全盐量管控的引入将对石化企业的污水处理成本产生深远影响:
1.处理成本增加:据行业分析,石化企业处理高盐废水的成本将增加5-10元/吨,而西北等高盐废水集中区域处理成本可能增加数十元/吨。这一成本上升主要源于膜分离、蒸发结晶等专业脱盐设备的投资和运行。
2.投资规模庞大:高盐废水零排放项目投资通常达到亿元级别,对企业的资金链构成较大压力。以新疆其亚铝电50吨/小时脱硫废水零排放项目为例,总投资达5200万元,且随着处理规模扩大,投资呈非线性增长。
3.区域差异明显:西北地区因高盐废水浓度高(TDS常超30000mg/L)、资源化市场有限,面临更高的处理成本压力;而东部沿海地区可通过"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深海排放"等模式,分摊部分成本,降低合规压力。
(二) 技术升级的压力与机遇
新规将推动石化行业废水处理技术从传统生化处理向深度处理工艺升级:
1.工艺路线转型:企业需从传统"膜浓缩+蒸发结晶"工艺转向"预处理+纳滤分盐+MVR蒸发结晶"等集成工艺,以实现盐的资源化利用和处理成本的控制。例如,普光气田采用"抗污染反渗透+MVR蒸发"工艺,将单方水蒸汽消耗从0.38吨降至0.04吨,脱盐成本降低超70%。
2.膜技术革新:高盐废水对膜元件的污染和结垢问题突出,推动了抗污染膜材料和膜工艺的创新。如中石化塔河炼化申请的"污水回用工艺控制方法"专利,通过动态调节进水电导率,有效解决了原油性质恶化导致盐含量超标的问题。
3.分盐结晶技术成熟:分盐结晶技术可将废水中的硫酸钠和氯化钠分离回收,降低危废处置成本。神华包头项目产出的氯化钠纯度达99%(符合GB/T 5462一级标准),硫酸钠纯度99%(符合GB/T 6009),杂盐率控制在10%以下,实现了盐的资源化利用。
(三) 资源化与循环经济的推动
全盐量管控的实施为石化废水资源化利用提供了新机遇:
1.盐产品价值挖掘:通过分盐结晶技术,可将废水中高价值的无机盐转化为工业原料,如氯化钠和硫酸钠可作为两碱工业原料,创造额外收益。中安联合煤化工高盐水处理系统每年创造间接经济效益近9000万元,成功破解了煤化工行业水耗高、水污染的共性难题。
2.绿电与废水处理的协同:西北地区绿电资源丰富,电价低至0.14-0.18元/度,为MVR蒸发结晶等高能耗工艺提供了经济可行性。新疆天富环保通过技术改造将高盐废水处理成本从100-120元/吨降至50元/吨,其中绿电的使用发挥了关键作用。
3.循环经济模式创新:工业园区"一企一管、一企一罐、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模式,实现了废水处理的规模效应和资源优化配置。连云港徐圩新区通过"超滤+反渗透"双膜工艺,将自然水源转化为含盐量仅50mg/L的高品质脱盐水,再生水回用率达70%,氯化物浓度稳定控制在30mg/L以下。
四、行业应对策略与技术创新方向
(一) 技术路线的差异化选择
面对全盐量管控要求,石化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废水处理技术路线:
1.MVR蒸发器的经济性优势:相比传统多效蒸发器,MVR蒸发器在能耗、维护成本和环保性能上具有显著优势。MVR蒸发器吨水电耗25-50kWh,运行成本22-45元/吨,而多效蒸发器吨水蒸汽费高达80-150元。MVR蒸发器节能60%-75%,投资回收期通常为2-4年,适合多数石化企业采用。
2.分盐结晶技术的纯度要求:分盐结晶技术产出的盐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如氯化钠需满足GB/T 5462要求(两碱用工业盐优级产品氯化钠含量≥96%、水分≤3%),硫酸钠需满足GB/T 6009要求(工业无水硫酸钠Ⅲ类合格品纯度≥92%)。盐纯度不足将导致资源化收益降低,甚至需要按危废处置,增加额外成本。
3.零药剂循环水处理的创新:循环水处理技术正向零药剂、低碳方向发展。例如,循环水臭氧高级氧化技术可使循环水系统浓缩倍数提高至5-12倍,减少新水消耗及污水排放量50%以上;循环水无磷/低磷处理技术可使循环水系统浓缩倍数达到7倍,废水回用率超过50%。
(二) 政策支持与资金筹措
为应对全盐量管控带来的成本压力,石化企业可充分利用以下政策支持:
1.设备更新贷款贴息:国家已将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规模由5000亿元提高到1.2万亿元,利率由1.75%降至1.25%。地方如四川省对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实际贷款额度1.5%给予贴息支持,单个项目每年贴息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2.审批绿色通道:老旧装置改造项目可简化环评、安全许可等审批流程,提高审查效率,加快项目落地。如《加力推进石化化工行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行动方案》提出,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绿色通道,加强要素保障。
3.绿电采购成本优势:西北地区绿电价格低至0.14元/度,显著低于东部地区。例如,新疆其亚铝电项目通过绿电直购,大幅降低了MVR蒸发结晶的运行成本。绿电与废水处理的结合,为高盐废水处理提供了新的经济性解决方案。
(三) 区域差异化发展策略
不同地区石化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制定差异化的全盐量管控策略:
1.西北地区的资源化路径:西北地区应充分利用绿电资源丰富的优势,发展"绿电+MVR蒸发结晶+盐资源化"的零排放模式。同时,可考虑将高纯度盐产品出口至欧盟市场,规避本地价格下行风险。2025年工业盐价格同比下跌21.47%,但高纯度盐产品(如氯化钠纯度≥99%)仍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2.东部沿海的协同处理模式:东部沿海地区可借鉴连云港徐圩新区"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再生回用、高盐浓水处理"的工业园区协同处理模式,通过集中预处理降低企业成本。同时,可利用海盐资源丰富、港口便利的优势,发展盐产品出口业务。
3.中西部地区的技术创新:中西部地区应加强膜材料、蒸发结晶设备等核心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与创新,降低对进口设备的依赖。如普光气田历时十余年自主创新,突破3项创新技术,形成了"高效脱硫+生物降解+节能除盐"低成本绿色处理技术。
五、结论与展望
全盐量首次纳入石化行业管控,是我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重要完善,标志着环保监管从单一理化指标向综合毒性评价的转变,体现了对石化行业环境风险的科学认知和精准管控。这一变化将推动石化废水处理技术从传统生化处理向深度处理工艺升级,促进盐的资源化利用和循环经济模式的发展。
然而,全盐量管控也给石化行业带来了显著挑战,尤其是对西北等高盐废水集中区域的企业。企业需根据自身条件和区域特点,选择合适的废水处理技术路线,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和资金筹措渠道,降低合规成本。
从长远看,全盐量管控将推动石化行业向绿色、低碳、循环方向转型,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通过技术创新、工艺优化和管理模式变革,石化企业有望将环保压力转化为发展动力,在实现环境效益的同时获得经济效益,实现"双赢"局面。
未来,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深入实施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推进,石化废水处理将更加注重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全盐量管控也将更加精细化和差异化,为石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科学的制度保障。